2012年1月28日 星期六

香港. 中國. 糾紛. 自由


近期發生多起香港人和來自中國大陸的人的糾紛. 來自大陸的人不約而同都用言論自由作為他們發表某些言論的理由從他們的前文後理之中, 可以了解到他們其實並不清楚到底甚麼是言論自由”. 由於並不只一個人有同樣的意識, 可想而知大陸的教育並不包括此項內容, 在他們的意識中, 所謂的自由就是可以隨意做自己喜歡的事情, 不用理會他人的感受.

以下是自由和言論自由其中一個官方解釋. 至少, 下一次提及自由和言論自由之前, 請確保自己清楚了解這些名詞的意義.

法國大革命綱領性文件《人權宣言》第4
自由即有權做一切無害於他人的任何事情。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十九條: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 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
()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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