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網絡盜版法案〉是美國的一條法案,暫時只是停留在草案階段,但已經引起極大關注及抗議,維基百科更在1月18日停站一天以示抗議,這一段小新聞並不能在香港引起應有的關注,顯然是香港的社運界不清楚事件的危險性,及以為這是美國的事件。其實不單因為美國執互聯網世界的牛耳,而且很多跨國大網站皆在美國設站,這條惡法對資訊自由侵害,是全球性的。
法案的簡寫為SOPA,全寫是Stop
Online Piracy Act。這法案的由來,是荷里活聯同美國的演藝界不斷遊說美國國會的結果,法案於去年10月26日提出,得到眾議院兩黨共12名眾議院聯署支持,但法案也馬上遭到各界的反對,讀者若想看看反對者的網站,可登入www.SOPAblackout.org 一看。
法案對我們熟知的大網站影響極大,他們都站出來反對,包括Google、Yahoo!、Youtube、Facebook、亞馬遜、Twitter、AOL、eBay、Mozilla、PayPal,還有維基百科。各組織反對者包括無國界記者、電子前哨基金會、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及人權觀察等人權組織。
顧名思義,法案的內容是要嚴厲打擊互聯網上的侵犯知識產權活動,簡要的地方有以下數點:
(一) 法院發出禁令後,網絡廣告公司將不准向涉嫌網站投放廣告。
(二) 網上支付服務的供應者,亦可能被禁止向涉案的網站提供支付款項的服務(如PayPal)。
(三) 禁止搜尋引擎(如Google、Yahoo!)顯示涉侵權網站的網址,及可命令互聯網供應商拒絕用戶訪問涉侵權網站。
(四) 在六個月內分享10分鐘音樂或電影版權作品面臨最高5年有期徒刑。
(五) 要求互聯網服務供應商事前採取防盜版措施,否則有侵權責任。
(六) 如果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明知道有人利用服務進行盜版活動而不加以制止,將加重懲罰。
法案的目的很簡單,電影及唱片商藉法例之助迫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或大型網站如Google等代為負上網上警察的責任,否則就會被重罰,這無疑是方便自己及保護自己利益而又不花費氣力的做法,但就置互聯網業界於經營極為困難的境地。
有識之士更指出,此例一開,政府也可經法例要求互聯網商及重要網站代為執行一些違反人權的工作。有人更指出美國人支持反恐的立法,政府則利用法例針對「佔領華爾街運動」的搞手,只需指稱他們與恐怖份子有關便可藉法例的授權侵犯私隱及打壓示威活動。
諷刺的是在12月中有另一則新聞,瑞士政府因有三份之一的瑞士民眾從網站下載未經授權的音樂電影而開展調查研究,並同時借鏡荷蘭去年的研究。研究報告指出,每當有新科技媒介出現之時,必然有人濫用,這是科技及社會進步的代價。政府沒有必要保護那些繼續維持舊有商業模式的人,所以不會立法限制非商業性的網絡下載。瑞士政府給娛樂產業的忠告是他們應該適應消費者行為的改變,否則不如結業吧(change
or 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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