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發生多起香港人和來自中國大陸的人的糾紛. 來自大陸的人不約而同都用”言論自由”作為他們發表某些言論的理由. 從他們的前文後理之中, 可以了解到他們其實並不清楚到底甚麼是”言論自由”.
由於並不只一個人有同樣的意識, 可想而知大陸的教育並不包括此項內容, 在他們的意識中,
所謂的自由就是可以隨意做自己喜歡的事情, 不用理會他人的感受.
以下是自由和言論自由其中一個官方解釋. 至少, 下一次提及自由和言論自由之前,
請確保自己清楚了解這些名詞的意義.
法國大革命綱領性文件《人權宣言》第4條
自由即有權做一切無害於他人的任何事情。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十九條: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一) 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
(二)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